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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户隐私遭微信喊停,抖音到底冤不冤?

腾讯和头条的摩擦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如果你还没有审美疲劳,短时间内这些“局部战争”大概率不会消停。

这次的事件的背景是23日凌晨,抖音发布声明,称大量新用户无法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使用抖音,抖音已有账号未受影响。

通俗一点说,抖音宣布自己被微信“封”了。

这当然不是微信和抖音的第一次摩擦。

去年6月1日,头条系和腾讯的商业摩擦,双方相互已经提起过诉讼,腾讯就曾对外声明“暂停与头条系相关合作关系”,不过这并不影响抖音小视频仍旧在微信里传播。

抖音的做法很“聪明”,既然无法以链接的形式在微信里传播,那就允许用户直接保存本地,然后再发出来分享,从技术逻辑上相当于就是发了一个短视频。

不过短视频里带着抖音的logo和用户的抖音号,这就相当于我们写公众号文章去其他自媒体平台同步传播,文章的最后还附带了个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

这事的官方叫法是“诱导分享”,有多遭平台厌恶,轻则审核不过,重则警告封号,你我过来之人,也都知晓。

至于头条是怎么处置二维码的,二维码与二维码之间又有什么区别,这事是人家公司上层的事,属于战略层面的考量,我们外人就不妄加揣测了。

昨天这个事,接近腾讯人士的说法是,抖音很有可能利用今日头条新闻(和未被封禁时的抖音)的流量,通过cookie标记的方法完成微信关系链的获取。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朋友通过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篇今日头条的文章,你直接点开了,那么你在抖音上的账号会被推荐给你朋友。

更让微信无法接受的是,如果你朋友的朋友(而你并不认识他)也点开了那篇文章,那么他的抖音上也会接收到关于你的推荐。

抖音或利用延长cookie周期、标记cookie等方法,实现了对微信关系链的复制,即在用户不开放手机通讯录权限的同时,会收到来自“微信好友”的抖音关系推荐。

腾讯的说法,头条的做法,如果是真的,那么遭到“封杀”就并不冤枉了。

这也就是说头条对微信的渗透已经堪比九头蛇对神盾局,不仅仅是简单的诱导分享谋求“导量”了。

很多人可能对cookie的概念比较陌生,cookie事实上是一个PC时代就存在的概念。过去用浏览器上网时,cookie可以帮你保存个人信息(最主要最重要的就是账户、密码),以节省用户每次打开页面时都要输一遍密码的麻烦。

凡事有利弊,cookie在一段时间也成了黑客们最喜欢的“小甜点”,蠕虫木马泛滥的年代,一盗一个准。

说得现实一些,第三方应用把账户系统挂靠在微信之下,当然是把双刃剑,你以为他管你叫干爹,其实他名叫安禄山。

玄宗皇帝在河北河套星罗密布藩镇节度使,目的是为了拱卫大唐,奈何藩镇一旦做大,再要拢住其野心无异痴人说梦。更何况头条一开始就把腾讯当最大的目标与竞对,从没想过管你叫爸爸。

这两天方可成写百度的文章刷屏,大家说百度已死,虽然不是新鲜说法,但可能百度不愿承认或觉得并不严重的是,其实大众在观感上早就觉得百度是一家营销公司而非技术公司了。

这一点头条可能恰恰相反,大家一开始觉得头条就是个技术含量不高的“爬虫”或“搬运工”,算法推荐也是经不起推敲的伪概念。

但这根本就是低估了张一鸣的程序员背景,头条其实真真正正是一家技术基因的公司。

很多互联网公司在遇到运营困境的时候也许从没想过从技术角度去挖掘产品在竞争环境中的可能性,觉得技术只是一个内向影响的手段,这是很短视的。

很多人曾怀疑陌陌的营收和市值,理由是从没在微信朋友圈看过任何陌陌的短视频,这在微博时代是不能想象的,可见一斑。

当然,头条的问题无关技术,而有关社会道德与商业竞争。

第三方程序员收集了很多头条越界的证据,比如很多用户用微信授权登录抖音后,被推荐了大量微信及QQ好友,这是有一定隐私担忧的。

而且有些用户是在没有绑定手机号及通讯录,只通过微信登录这种情况下仍然被推荐可能认识的人,而且几乎都是微信好友,甚至共同好友(二度好友关系)。

由此基本可以推定抖音通过了某种途径或直接或间接获取了微信的关系。

另外,今日头条对微信浏览器的cookie值设置为10年,这当然是不正常的,要知道即便是PC时代,cookie超过一周就非常危险了。

最危险的是,头条将cookie回传到了自己的服务器,其目的当然是获取微信的好友信息,但这种做法就与黑客无异了。

微信关联了这么多第三方应用的账号,有能力这么做的公司千千万,敢这么做的恐怕就头条一家。

头条的困境在于它的体量巨大,增量已经接近饱和,想要持续拓展新流量,只能从现有的巨头手里抢夺。

注意我用的是“抢夺”这个词,因为头条的困境就在于它已经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获取新流量了。

BAT三家瓜分了中国百分之八十的流量,头条的产品与T和B形成直接竞争,两家于理于法都要摒弃之。头条现有的流量兜售给了京东和阿里,但这是消耗变现不带来增长。

此前曾有坊间传言说,张一鸣曾和腾讯谈过,腾讯想控股,张一鸣想要财务投资独立发展,没谈拢,于是才有了现在的撸袖子干。

没谈拢可能有各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时候还是基于现实,大概从到创始人到投资人都觉得不是没有可能和老大哥掰一掰手腕。未来是要上市的,对标物如果是腾讯,那估值可就完全不一样了。

既然谈不拢、避不开,那就只能抢了,明抢(做短视频、做社交)暗抢(盗取微信关系链),到了手里就是我的。

看上去很精彩的一幕商业大剧是吗?恐怕未必,这也许正是中国商业互联网的悲哀,因为“独立商业伦理的缺失”。

只不过,伦理和道德对人的要求太高了,我们讲规范和法律好了。

1、微信平台协议

根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2.7.2条规定,未经腾讯同意,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数据等腾讯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帐号、微信密码、QQ号码、QQ密码、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也不得将所合法获得的前述数据自行或提供给其用户、客户用于创建、补充或维护自身关系链。

根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第5.7条等协议规则,为避免开发者利用关联帐号、关联主体绕开平台管理,平台将合并计算历史违规记录,对多次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不再为该等主体提供服务。

未经腾讯允许,不得利用本服务所获得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用户关系链等)实施或变相实施任何形式的推广、营销、广告行为。

2、法律法规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类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计算机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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